环评之后的环保验收的注意事项
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还有两个已经提上日程的重要法规指南修订稿没有正式颁布实施。
一个是已经通过并正在走程序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稿,其颁布实施将使项目环保验收完全自主。
一个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生态影响类》,其颁布将使生态影响类的验收有了技术依据,生态影响和污染影响两大类验收指南齐备。
回顾环保自主验收,就象老红军过草地,一步一个脚印又处处是坑,什么时候陷进去难以预料。经过这么长时间的摸索,Z6尊龙凯时总结出以下的几方面,希望对大家的验收工作有一定帮助。
一、有没有碰到不能验收的情形?
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有九个一票否决的情形:
1)环保设施未按要求完全落实;
2)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超标;
3)发生重大变动未履行相关环保手续;
4)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完全治理;
5)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6)分期建设、投产,其环保设施防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需要的;
7)因违法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完成的;
8)验收报告存在重大质量缺陷;
9)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
其中,1、2、3、4、6、8是常规问题,一般会消化在验收监测过程,9是兜底规定,但凡中国法律均会出现。
5就要注意了,这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要求,指的是国证,而国家排污许可证有一个分类管理名录,验收时要注意是否项目到了领证周期。如到了领证周期,则要求其领取或是变更后方能验收。
此外,也有到了领证周期,国家尚未出台本行业的排污许可核发办法的,那就另当别论了。
7也是一个要注意的问题,新建项目因违法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的情形比较少,更多的情形是在于改扩建项目或分期建设项目,可能存在原有项目违法的情况下,改扩建或技改项目急于进行验收的情形。这时候就要看验收项目和原有项目有没有关联了。
很多验收监测单位在不清楚企业受处罚的情况下匆匆验收,最后导致验收失效,结果害了企业又害了自己。
二、重大变动的界定要清楚
关于重大变动的界定,环保部发过两个文,一个2015年发的《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一个2018年发的《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6号),共25个行业类别。如果企业属于其中的一种,对照检查就是。
除了上述行业,其他行业的重大变动判断依据无非是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或生态保护措施五个因素进行判断。
只要其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则界定为重大变动。如果变动是向减少污染物排放或是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环境友好方向发展的,则判断为不是重大变动。